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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秭归县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03-24

县内各企业、个体工商户: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近年,新冠疫情给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阵痛和困难,在这场全民抗疫中,人人参与,积极配合,大家共同赢得这场疫情防控狙击战的最终胜利。为辖区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全力拼搏点赞!

抗疫过程中,为减轻疫情不利影响,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国家、地方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减免租金、缓缴社保、下调利率等支持帮扶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负担,缓解了资金压力,渡过了难关。

自2022年底调整疫情防控政策以来,市民的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烟火气浓了,路边摊旺了,商场热闹了,各行各业都在有序复苏,部分优惠政策也将逐步到期。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公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当前已临近缓缴政策到期缴费时间。请享受缓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于3月31日前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秭归县税务局申报缴纳。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条)、《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费款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在缓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到期申报缴费过程中,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拨打2880279(县城管局)、2812366(县税务局)等渠道详细了解有关事宜。

最后,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祝您身体健康、事业兴旺、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 秭归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