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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全面禁捕知识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0-07-13

1.  问:哪些地方属于禁捕范围?

答:长江秭归段干流、支流及除县域内的水库、堰塘、蓄水灌溉和人工养殖水域外的所有秭归天然水域都属于禁捕范围。

2.  问:禁渔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

答:自2020年5月1日零时起,暂定10年(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3.  问:全面禁捕禁止哪些行为?

答:禁止一切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网具捕捞的行为。

4.  问:禁捕期间可以垂钓吗?

答:可以进行娱乐性垂钓,即:使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垂钓方式进行垂钓。

5.  问:哪些垂钓方式是被禁止的?

答: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钓法属生产性垂钓,这类方式属禁止行为。同时,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6.  问:钓到的鱼能不能出售?

答:不能。禁渔期间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水产品的行为都将依照禁渔期、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进行处理。

7.  问:渔具店能不能销售禁用渔具?

答:不能,按照《渔业法》相关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问:市面上及餐馆涉嫌销售、加工长江鱼的怎么处理?

答:对于销售、加工长江产品的行为或以长江水产品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由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 问:非法捕捞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非法捕捞的,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对行为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问:发现了非法捕捞、销售、加工长江水产品的行为怎么办?

答: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可向渔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发现非法销售、加工长江水产品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渔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0717-2990138;秭归县公安局报警电话:110;长航公安秭归派出所举报电话:0717-2817110;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717-2880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