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秭归要闻> 正文
秭归县部分政府定价权限调整

  发布时间:2026-07-17 11:25 人阅读

三峡秭归讯(通讯员 田华 张昊洋)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及相关文件精神,省发改委对市县两级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定价权限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价权上收至市级的项目4项,分别为:城市公共交通(含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线路客运)票价;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住宿制)标准;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含光荣院)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生态安葬费标准、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墓(格)位使用费标准、各类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

二、新增市级定价项目4项,分别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住宿制)标准;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托育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社会办普惠性养老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墓(格)位使用费标准。

对于上述定价权限上收的政府定价项目及新增政府定价项目,秭归县发改局将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开展调研评估工作,理顺定价权限,规范定价程序,抓好工作落实。

(来源:县发改局)

【责任编辑 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