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和《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对法律事实类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类公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事项收费改为由市场调节。现将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司法厅相关收费标准和秭归县公证处收费方案公示如下:
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
收费政策的通知
鄂发改价调〔2021〕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司法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缩减公证服务政府定价范围,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各地各公证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证明有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的公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附件所列上限执行,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可以在此标准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产生。
二、对符合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
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公证机构自身无法提供的专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邮寄、翻译,办理遗嘱、保全证据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服务,以及因委托的公证事项到执业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四、各公证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6日
附件
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分段累进收取,其中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下述标准减半收取。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9%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7%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3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150元。
(四)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00元。
(五)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5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执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本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其中涉企的按债务总额的0.2%收取。
(五)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见附件)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证服务价格优惠减免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减免政策。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法律、法规对公证服务收费减免优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公证机构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提高优惠标准。
二、降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的计价费率由现行的1.1%—0.1%降低至0.5%—0.1%。即: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标的额分段累进收取。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各公证机构应加强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及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报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公证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规范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公证机构办理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收取费用。
五、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鄂发改价调〔2021〕95号执行期满一年后,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将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开展调查评估,并及时优化完善。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3日
湖北省秭归县公证处
非政府定价公证收费项目及价格
根据湖北省《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要求,本处非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价格如下:
一、证明合同、协议,按照标的额的0.3%收取,标的额超过500万以上的部分减半收取,最低收取400元。
二、证明委托、声明,每件收取200元。
三、办理遗嘱、保管遗嘱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取2000元(含摄像费、刻录费);
2、保管遗嘱每件收取1500元(含摄像费、刻录费);
3、清点保管遗产、担任遗产管理人,按遗产数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500元。保管费由申请人据实支付。
五、证明收养,每件收取1000元;证明解除收养,每件收取2000元。
六、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全证据公证,工作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每件收取1500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900元,实际工作需要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的另行协商收费。
(二)现场监督公证,工作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每件收取3500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900元,实际工作需要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的另行协商收费。
(三)为企业破产重整、唱票计票、市场调查、民意调查提供现场监督、保全证据、方案策划等综合服务的,双方协商收费。
上述公证事项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据实收取。
七、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商收费,最低每件收取1000元。
八、代拟、起草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元至500元。
九、公证抵押登记,每件1000元。
十、提供代办认证服务费,每件50元。
十一、提供上门服务,每次400元,需时较长的收取600元,城区外上门服务费另行协商确定。
十二、涉及公益类的公证活动,可协商减免收费。
十三、常年办证单位,可以签订常年服务合同,按合同收费。
十四、副本费,国内公证每本收费20元。
十五、查档费,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公证申请人因需要查阅公证档案的,收取查档费50元。
十六、对已受理并完成公证申请、笔录、审查的公证事项,尚未出具公证书的,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手续费,但因当事人提供的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十七、上述未涉及的项目另行协商收费。